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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酒店滑倒引争议 远程调解高效化纠纷
2024-03-11 17:09:35 字号:

韶山融媒讯(通讯员 胡灿平)近日,韶山市旅游纠纷调解委员会通过微信远程调解,为远在山东的游客成功化解了一起旅游纠纷,切实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有效提升了游客自我安全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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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山东游客李某夫妇在某旅游订票平台上预定了韶山市景区某民宿,约定于2024年2月10日入住。47岁的游客李某在入住该民宿后,在卫生间不慎滑倒导致出现呕吐现象,民宿老板随即开车,将该游客送往韶山市人民医院、长沙市湘雅二院进行检查。期间,双方因赔偿事宜始终未协商一致,李某夫妇便于2月15日向韶山市旅游纠纷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

韶山市旅游纠纷调解委员会经多次到民宿客栈现场了解情况,并与游客李某微信、视频问询情况。根据双方提供口述,调解委员会认为,本案中游客李某夫妇已入住该民宿客栈,双方之间的住宿合同即依法成立。经核实,李某因到该民宿卫生间洗漱时不慎滑倒,该民宿虽已在卫生间墙体贴有“小心地面滑倒”温馨提示,但未妥善放置防滑垫,没有全力对游客的人身安全尽到保障义务,负有一定责任。但游客李某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湿滑的地面上应当加以充分注意,出入应小心谨慎,并采取相应的保障措施保护自身的人身安全,因此游客李某在民宿客栈房内卫生间滑倒,自身也未尽到注意义务,也负有一定责任。

经过韶山市旅游纠纷调解委员会多次协调,由民宿客栈一次性给予游客李某1200元表示慰问,双方均表示满意,此起纠纷终于得到圆满解决。

【调解员说法】

安全保障义务是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负有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照顾、保护他人免受人身损害的义务。景区内店家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游客伤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景区内店家不是对一切损害都承担责任,景区内店家可举证证明自己已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或因游客的故意和过失、第三人已承担了责任、不可抗力等情形予以全部或部分免责。另外,游客的注意义务包括行为致害后果的预见义务和行为致害后地避免义务,是法律义务,而非道德义务。

【温馨提示】

出门旅游开心固然重要,但安全更加重要,游客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在景区游览的过程中一定要遵守景区相关规定,加强自我安全防范意识。旅行是愉悦身心的开心事,千万莫让开心事变成糟心事。

来源:韶山市融媒体中心

作者:胡灿平

编辑:罗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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