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中法委发〔2020〕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21〕9号)、省委编办《关于市县两级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所涉机构编制调整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湘编办发〔2021〕8号)精神,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统一行使本级行政复议职责。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1年6月1日起,市本级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不再向市直各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市司法局为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以市人民政府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二、市人民政府统一管辖以市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乡镇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市人民政府或者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受市州委托管理的开发区管委会、队部在辖区的高速公路交警大队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三、改革实施前,政府部门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由该部门继续办理至终结。改革实施后,政府部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按照本意见的管辖规定,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或者将行政复议申请转送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可能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时,应当按照本意见的管辖规定,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韶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及咨询电话如下:
韶山市司法局
地址:韶山市韶山大道20号
电话:0731-55682336
邮箱:624824877@qq.com
韶山市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7日
来源:韶山市人民政府
作者:韶山市人民政府
编辑:罗帆
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