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清明期间全市森林防火工作,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特发此令。
一、禁火时间: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4月15日。
二、禁火区域:所有公益林地,天然林地,风景名胜区,国有林地,文物古迹及重要设施周边、寺庙祭祀场所、国省道公路、高速公路、高压输电线及重要通讯线路沿线所有林地,上述林地以边缘向外水平延伸100米划定为森林高火险区。
三、在上述禁火期和禁火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等;
(五)烧火驱兽、烧火驱蜂、烧山狩猎等;
(六)炼山、烧杂、烧火积肥或者烧田基草、农作物秸秆、果园杂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处罚措施:违反本令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森林防火条例》和《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较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火情举报电话:12119或0731-55682347。
韶山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1日
来源:韶山市人民政府
作者:韶山市人民政府
编辑:彭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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