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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湖南省韶山风景名胜区条例》(二):保护
2020-09-03 11:01:43 字号:

韶山新闻网讯(全媒体记者 李霓)《湖南省韶山风景名胜区条例》于2012年9月27日经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2月26日起施行。此后,根据2018年7月19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进行修正。《条例》共6章42条。下文解读《湖南省韶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章《保护》的主要内容。

关于韶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工作,《条例》规定,韶山风景名胜区实行分级保护,按照韶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三级保护区。为了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协调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按照规划要求在风景名胜区外围划定外围保护区。具体划分及范围按照韶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

《条例》规定,湘潭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水利等有关部门和韶山市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韶山风景名胜区内水土保持、封山育林、护林防火、保护野生动物、有害生物防治等工作,保持景区良好的生态环境。韶山风景名胜区内的居民和游客应当爱护韶山风景名胜区的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景区生态环境。韶山风景名胜区内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文物保护的相应要求,加强文物的保护和管理。

《条例》规定,在韶山风景名胜区内有十种禁止行为:

(一)开山、采石、开矿、烧山、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改变或者毁损文物古迹等人文景观及公共设施;

(三)向水体倾倒垃圾等废弃物、排放污水或者经营水上餐饮等破坏水环境的行为;

(四)随地堆放、倾倒生产、生活垃圾;

(五)烧薪炭、砖瓦;

(六)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珍稀植物,猎捕野生动物;

(七)炸鱼、毒鱼、电鱼;

(八)在禁火区内吸烟、生火、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和带有明火的空中飘移物;

(九)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十)在建(构)筑物、岩石、竹木等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题字、涂污。

同时,《条例》规定,在韶山风景名胜区一级保护区内,除以上十种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挖砂取土、采伐树木;焚烧秸秆、垃圾;采集野生药材、幼苗、种子等;设置、张贴商业广告,擅自悬挂招牌。禁止新建、扩建宾馆、招待所、餐饮娱乐场所、培训中心、疗养院、居民住宅以及其他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物。禁止擅自改变建筑物用途。

来源:韶山市融媒体中心

作者:李霓

编辑:田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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