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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2020-01-27 09:29:33 字号:

  为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筑牢疫情防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规定,结合疫情形势和韶山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市内各单位(含各驻韶单位)不分行政隶属关系,都要接受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调度。

 

  二、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以及密切接触者、可疑暴露者进行管理。对确诊病例实施隔离治疗,对疑似病例实施医院内隔离医学观察,对密切接触者、可疑暴露者实行居家或隔离医学观察。有湖北旅居史的人员,或与该类人员有接触史的,应立即向所在地村(社区)报告登记,在家隔离观察时间不少于14日。

 

  三、全市各旅行社暂停一切旅游服务。各宾馆、酒店、民宿暂停对外营业。除超市、农贸市场外,全市所有餐馆、茶馆、小吃店、麻将馆、电影院、歌厅、网吧、酒吧、足浴等经营性场所一律暂停营业。

 

  四、严禁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提前复课。校外培训机构一律暂停营业。

 

  五、市内公交暂停营运。在高速公路出口、景区交通卡口设立24小时检测点,所有通行人员须接受体温检测。

 

  六、减少走亲访友和亲友、同学、老乡等各类聚餐聚会活动。全市暂时取消赶集、耍龙灯、舞狮子、打花鼓等聚集性活动。喜庆活动须暂停或延迟,丧事须从快从简,所有参加人员须进行登记,并向所在村(社区)报备。各类宾馆、酒店、饭店、农村服务队等不得承办宴会酒席。

 

  七、严禁捕杀、运输、交易、加工和食用野生动物,各农贸市场暂停活禽交易、现场宰杀行为。

 

  八、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必须每日进行消毒,保持清洁和通风。个人到公共场所一律须戴口罩,防止疾病传播。

 

  九、严禁哄抬物价、囤积居奇、非法牟利行为。

 

  十、严禁编造、传播、散布疫情有关谣言和不实言论。

 

  十一、对违反上述规定、不听劝阻且造成疫病传播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将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韶山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1月26日        

 

 

来源:韶山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编辑:redclo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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