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山新闻网讯(记者 曹英)12月20日,韶山市人民法院在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某、郭某、吴某等8名被告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拘禁案件和李某某、彭某某2名被告人非法种植案件进行集中公开宣判。我市多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到场旁听了案件审理。

2013年5月24日晚,被告人吴某因个人纠纷,组织多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今年2月5日,被告人刘某、吴某、郭某某、刘某某等人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情节,构成非法拘禁罪。今年2月12日,被告人刘某纠集被告人吴某、郭某某、刘某某、周某、成某、庞某、唐某等人以滋扰、持凶器追逐、恐吓、殴打他人等手段非法索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构成寻衅滋事罪。
今年4月18日经群众举报,我市公安局民警在李某某、彭某某家菜地发现罂粟,经清点共计3383株,遂予依法拔除。今年4月以来,两被告人用自种的罂粟与其他卤料在家熬制卤水,添加在自制的卤制品上,供在车站农贸市场经营的"彭记烤鸭热卤店"销售,非法牟利。经相关部门检测,卤水中含有粟碱吗啡,卤制食品上添加的罂粟壳为有毒有害物质,损害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侵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在共同参与的非法拘禁、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犯罪中,法院依法根据每个人所起作用进行处罚。鉴于多名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法院酌情对该部分被告人均从轻处罚,且部分被告人属自首,法院依法对该部分被告人从轻处罚。在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中,被告人李某某、彭某某属被群众举报。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规定,刘某等8名被告分别被判处三年二个月至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李某等2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共一万元,被告人并在湘潭日报上公开向消费者赔礼道歉。
来源:韶山市新闻中心
作者:曹英
编辑:刘峻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