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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山风景名胜区交通卡口车辆通行证管理暂行办法
2016-03-24 16:22:34 字号:

  第一条 为规范韶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景区)入口进出车辆管理,根据《韶山风景名胜区交通管理暂行办法》、《韶山风景名胜区交通卡口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景区内、外围交通卡口的车辆通行证管理。

  第三条 韶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景区交通管理办公室负责景区车辆通行证管理工作,并对办理通行证车辆进行登记备案。

  第四条 车辆通行证办理对象为韶山本市居民车辆、在景区工作的相关人员车辆、公务车辆、到景区办事车辆和景区居民婚丧喜庆等事项需通行车辆等。

  第五条 车辆通行证办理分为单位集中办理和居民自行办理两种方式。

  第六条 韶山本市居民、在景区工作的相关人员和单位车辆驾驶人员持本人身份证、车辆行驶证等资料,到景区交通管理办公室办理备案手续,领取车辆通行证。各单位、乡镇、村可组织集中办理。

  第七条 临时通行证可持本人身份证、车辆行驶证等有效证件在景区交通管理办公室或交通卡口处办理。

  第八条 韶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景区交通管理办公室应当加强车辆通行证管理工作,建立备案信息管理网络,提供有关信息查询服务。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韶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景区交通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韶山市新闻中心

编辑:刘峻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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