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山新闻网讯(余拙 梁春燕) “感谢法援中心的竭诚援助和承办人的辛勤付出,不仅让我拿回了女儿的抚养权,还公正地调解了前夫索要女儿抚养费的无理行为。”近日,清溪镇朝阳村的胡某来到市法律援助中心,表达着心中的感激之情。
胡某与前夫谢某于2008年5月份经法院判决离婚,她没想到时隔6年,前夫会以女儿的名义将自己告上法庭,要求支付抚养费。事情经过是这样的:胡某与谢某2002年结婚,2003年生育女儿谢某某,2008年因男方婚后两次被判刑,共同生活时间短,且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吵架,导致感情破裂。经过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女儿谢某某由男方抚养,胡某每月支付150元生活费直到女儿18岁为止。
2009年6月,谢某再一次被判刑6年多。2010年7月份,胡某不忍心遂将女儿谢某某接到自己处抚养,支付其生活费、学费等,并按时接送其上学。2013年10月,胡某再婚后仍然继续抚养女儿,直到2014年1月份,谢某出狱后将女儿接走。2014年9月份,谢某反以女儿的名义将前妻胡某告上法庭,索要这几年来的抚养费,并要求追加抚养费。胡某有苦说不出,自己一直抚养女儿,且再婚后又生育了一小孩,一直住在娘家,又没有经济来源,本来生活窘困,无奈之下,2014年11月20日,胡某经人介绍来到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法援中心工作人员了解了胡某的情况以后,深表同情,经审查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当即受理并指派经验丰富的法律工作者承办此案。承办人接手案件以后,帮助当事人搜集证据,主要需要证明2010年7月至2014年1月份一直由胡某抚养小孩,这就需要2人以上的证人证言,于是胡某请了自家隔壁的两个邻居做证人并获得村委会22位村民联合签名的证明,为答辩做了充分的准备。2014年12月3日,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承办人阐明:一、2010年7月到2014年1月的抚养费被告胡某已经实际抚养,支付了期间的生活费,有证人证实,原告父亲谢某未反驳,故这段期间的抚养费被告无需另行支付;二、谢某没有充分证据证实确有增加抚养费的需要和被告有能力负担的证明,而实际上,被告胡某刚刚再婚生育一小孩,无经济来源,无稳定住所,经济状况非常紧张。尽管如此,胡某还是表示如果谢某不愿意抚养小孩,她愿意变更抚养权,抚养原告。
2014年12月18日,在法院的主持下,经承办人积极做工作,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原判决第二项有关抚养的问题停止执行,2008年5月22日至2015年1月1日前的抚养费双方互不追究;二、原告谢某某抚养权归被告胡某,谢某享有小孩探望权;三、原告谢某某的名字和户口不变动;四、自2015年1月1日起,谢某每年支付3600元抚养费给被告胡某至原告谢某某年满十八岁止,每年9月1日前支付当年抚养费。
来源:韶山市新闻中心
作者:余拙 梁春燕
编辑:刘峻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