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山新联网讯(余拙 非寒之冰) 近日,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离婚案时,被告即男方未经法院准许的情况下,套取其夫妻共同财产住屋公积金,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判令男方少分。
原告刘美丽与被告张海山在2010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2012年7月21日生育一个男孩。婚后,由于对彼此性格缺乏充分了解,原、被告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3年5月17日,原、被告再次因琐事发生肢体冲突,之后分居生活。同年6月13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审理后作出不准许离婚的判决。之后,原、被告夫妻关系没有好转,分居至今。原告在今年2月24日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在审理中,被告制作与“第三人”的假结婚证及假购房合同书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套取自己名下的公积金3万元。
市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离婚、小孩的等问题有一致的意见,法院确认;原、被告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被告名下公积金中3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审理期间,被告采用欺骗手段已提取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公积金,属于违法行为,原告主张分割时被告少分或不分,理由成立,法院认定原告分得70%,被告分得30%。一审判决后,双方未上诉,该案己审理终结。 (当事人系化名)
来源:韶山市新闻中心
作者:余拙 非寒之冰
编辑:刘峻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