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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标失利生怨恨 砸车泄愤被判刑
2014-06-10 10:08:23 字号:

  韶山新闻网讯(余拙 胡建富) 近日,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损坏财物案。

  去年9月,被告人赵某在争夺韶山市污水处理厂二厂的改扩建招标中输给竞争对手李某,认为李某采用了不正当手段,对其怀恨在心,遂指使被告人张某、庞某去砸李某的一辆奥迪A6轿车。9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庞某乘坐被告人张某的一辆五羊女士摩托车,窜至清溪镇某按摩店前,各持一把砍刀将李某停放在此处的奥迪A6轿车的前后车窗玻璃、车顶、反光镜等处砸坏。经鉴定,被砸奥迪A6轿车损失价值为30230元。同年10月,被告人赵某自动投案。案发后,被告人赵某赔偿被害人李某损失30230元,取得李某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因认为被害人李某中标手段不正当,而指使被告人张某、庞某砸李某车辆,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3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赵某、张某、庞某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按其指挥、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赵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被告人张某、庞某均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赵某赔偿被害人李某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对同案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最后,法院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三个月,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年,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赵某、庞某判处拘役三个月。

来源:韶山市新闻中心

作者:余拙 胡建富

编辑:刘峻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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