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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未到场 不受赔偿协议约束
2014-05-20 08:59:11 字号:

  韶山新闻网讯(余拙 沈蹦) 近日,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起赔偿案。

  2013年1月份,王某在保险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同年8月,他驾驶车辆与贾某相撞酿成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贾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后,王某和贾某在交警大队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王某赔偿贾某各项损失共计76917元。王某依约赔偿之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要求赔偿7万余元的损失。保险公司认为王某和贾某私下达成的赔偿协议,与保险公司无关,且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对事故有重新核定的权利。故保险公司只同意赔偿王某4万元,剩余3万余元拒绝赔偿。因索赔未果,王某遂诉至市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和贾某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合法有效的,王某在事故发生后虽已报案,但在保险公司未核定损失的情况下即与受害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对保险公司不产生约束力。该案中,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条款免赔额为500元、免赔率为15%,并不承担非医保费用、鉴定费、诉讼费。法院依法经对原告的各项损失进行计算后,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王某损失61508.6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在与当事人达成协议时一定要通知保险公司,即确定保险数额应征得保险公司的同意,否则双方签订的协议对保险公司不产生约束力。

来源:韶山市新闻中心

作者:余拙 沈蹦

编辑:刘峻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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