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发〔2014〕7号
中共韶山市委
韶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韶山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
奖惩问责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高新区、市直及双管各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将《韶山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奖惩问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韶山市委 韶山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31日
韶山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
奖惩问责办法
为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确保2014年实现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目标,推动创建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韶山市机关作风和行政效能问责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创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通过强化奖优罚劣、责任追究,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群众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积极性,强化各单位创建工作责任,确保如期实现创建目标,提升城市文明品位和形象,加快“五个韶山”和全面小康社会建设步伐。
二、奖惩问责对象
全市各乡镇、责任部门、责任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
三、奖惩问责原则
坚持有奖有罚、有责必究;实行成功重奖、失误重罚;坚持权责统一、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四、奖惩办法
(一)奖惩依据
创建工作实行100分制量化考核,每月督查一次。评先依据为年度考核评分(占50%)和平时督查考核评分(占50%)之和。
(二)奖励办法
如2014年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成功,按如下办法奖励:
1.全市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增发50%绩效考核奖金;
2.在绩效考核之外增加评选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含立功、嘉奖),其中先进单位10个,个人三等功15人(先进单位主要领导5人,其他单位10人),个人嘉奖40人;
3.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奖励标准:(1)被评为先进单位的,奖励现金5万元,主要领导呈报三等功或嘉奖。对先进单位中尚未获得省、湘潭市、韶山市文明系列称号的,另授予“韶山市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2)对记功和嘉奖的个人,按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给予奖励。(3)表彰和奖金分配:对获奖单位和个人(含立功和嘉奖),由市委、市政府公开表彰和给予奖励,奖金由市财政安排;先进单位的奖金分配要向有功人员倾斜,不少于40%分配给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
(三)处罚办法
如2014年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未成功,则全市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绩效考核奖金减半发放;对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考核排名靠后的10个市直机关单位和排名最后的1个乡镇取消领导班子成员的绩效考核奖金;对工作目标不达标、严重影响成功创建的责任单位,取消所在单位全体干部职工的年度绩效考核奖金。
五、问责办法
(一)问责范围
依据《韶山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实施方案》、《韶山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责任分解表》的要求和具体指标,具体对以下内容实施问责:
1.两个“测评体系”落实情况;
2.专项整治活动开展情况;
3.市领导批示问题落实情况;
4.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督办事项落实情况;
5.媒体曝光情况;
6.各类材料上报情况;
7.市创建办布置工作落实情况。
(二)实施“三项责任制”原则
1.“一把手”负总责制。各乡镇、高新区、市直及双管各单位的党政一把手为本地区、本单位创建工作第一责任人;
2.属地管理责任制。各乡镇、高新区、市直及双管各单位对责任辖区院落、门店的门前三包、门内达标、共建精神文明、市民教育负总责,分管领导按照分工具体负责;
3.责任单位负责制。《韶山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指标任务分解表》中有测评内容的责任单位,对各测评内容负总责。在具体创建工作中如有交叉情况,在执行中可与属地管理责任制合并使用。
(三)问责方式
1.按照《韶山市机关作风和行政效能问责暂行办法》规定的方式对单位和个人实行问责,同时视情节对单位采取黄牌警告、红牌警告问责;
2.黄牌警告和红牌警告由市创建办研究后报市委决定,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同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被红牌警告的单位,是市级文明单位的,撤销文明单位称号,取消当年领导班子绩效考核奖金和新一届文明单位申报资格。
(四)问责情形
1.在创建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责令整改,对个人责令书面检查,并向全市通报:
(1)未建立创建工作机构、未制定创建工作实施方案、未落实创建工作分管领导和专职人员,任务指标未分解,工作未落实到位的;
(2)未召开创建工作会议,无创建宣传专栏、标语、资料,对创建工作宣传教育不到位的;
(3)对督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整改的;
(4)创建工作不积极主动,行动迟缓、推诿扯皮、工作不作为的;
(5)在创建工作中因资料不完善、点面工作准备不充分而造成验收丢分的(0.5分以内)。
2.在创建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列入黄牌警告,对责任人予以诫勉谈话:
(1)牵头单位不认真履行职责,责任单位配合不力,工作推诿,相互掣肘,导致创建任务不能按期完成的;
(2)单位工作不力而影响全市创建工作进度的;
(3)对领导督办事项落实不力,工作不到位的;
(4)连续两次排名在后三位的;
(5)在工作中因资料缺失、工作落实差而造成验收丢分的(0.5到2分)。
3.在创建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列入红牌警告,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一律责令辞职或者免职,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对创建工作存在的问题整改不力,连续两次被责令整改仍未整改落实的;
(2)连续三次排名在后三位,工作仍未整改的;
(3)在迎检测评、问卷调查、实地考察、创建资料等考核测评工作中,因工作不到位、迎检资料残缺不齐、现场考察不合格等原因而影响整个验收测评成绩,导致验收严重丢分的(2分以上);
(4)造成重大安全责任等事故或严重违纪违法案件被“一票否决”的。
(五)问责程序
1.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督查室、市人民政府督查室会同市创建办对各相关职能部门创建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对各部门在创建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由督查组进行调查并提出问责建议,市纪委监察局依照程序进行问责。
2.对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求查办的、市信访部门转办的、群众投诉举报的、媒体曝光的、暗访中发现的有关问题,由市纪委监察局会同市创建办组织联合调查,分清责任,实施问责。
3.因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市纪委监察局会同市创建办提出问责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
六、其他规定
(一)各单位领导班子、干部职工参与创建的工作情况和业绩列入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干部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纪委会同市创建办负责解释。
来源:
编辑:刘峻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