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山新闻网讯(余拙 沈蹦)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加快,大量的农村土地被征收,随之而来的征地款处理问题也纷呈迭出。近日,市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涉及征收款分配问题的离婚案件。
原告贺某(丈夫)与被告郭某在2009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于当年5月20日在市民政局登记结婚,两人均系再婚。2009年11月,贺某居住的房屋征收,分得征收款60多万元。原、被告两人自己也分得一些人头费,贺某的用来日常生活支出,郭某的5万元由其自己掌管存于银行。双方在法庭上都愿意离婚,只是对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分歧。原告贺某请求法院依法分割被告存于银行的夫妻共同财产50000元,被告郭某认为婚后所得的60多万元征收款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给个人的人头费应属于个人财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征收的房屋建于1997年,当时原告年纪尚小,虽原告住在该房屋,但该房屋的所有权是原告父母,故该房屋的60多万元征收款应属于原告父母所有,不属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征收款中的人头费属于夫妻个人财产。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告贺某与被告郭某离婚,被告郭某在银行的存款5万元归被告所有。
法官表示,征收款包括很多项目,应该分析其由来,再判断是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不能一概而论,认为所有婚后所得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官提醒,婚姻应以感情作为前提,带有目的性的婚姻,小心离婚时得不偿失。
来源:韶山市新闻中心
作者:余拙 沈蹦
编辑:刘峻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