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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借款期限 主张利息不予支持
2013-12-10 08:48:45 字号:

  韶山新闻网讯(小余 刘卫平)近日,市人民法院审理一桩借款案件,只因未约定借款利率、借款期限,法院对被借款人要求借款人支付利率的请求不予支持。

  彭某与胡某系朋友关系,胡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彭某借款,3次合计10万元,并分别出具借据,未约定借款利率、借款期限。彭某多次催收,胡某离家出走。彭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胡某偿还借款10万元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胡某向原告彭某借款10万元,有签字的借据予以证实,予以认定。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原被告对还款期限和支付利息均未约定,原告要求被告在合理期限内偿还,但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向被告催收,该起诉应视为原告首次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原告要求被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来源:韶山市新闻中心

作者:小余 刘卫平

编辑:刘峻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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