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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期间发现漏罪 法院依法数罪并罚
2013-09-05 09:51:45 字号:

  韶山新闻网讯(余拙 宋红 ) 2011年1月11日,被告人庞某因犯绑架罪、故意伤害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在服刑期间,发现被告人还有抢劫漏罪。今年8月28日,韶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该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庞某犯抢劫罪,判处有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将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同案犯沈某和曹某因犯罪时未满18周岁等原因,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缓刑2年6个月和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庞某、沈某、曹某均系90后青年,所在地属我市比较富裕的村,其中有两人当过兵。2010年5月下旬,3被告人多次在清溪镇清溪村曹某的出租屋内预谋抢劫轿车。2010年6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庞某再次提议抢劫轿车,被告人沈某、曹某表示认可。之后,3人各持一把“尼泊尔刀”揣在身上。接着3人租乘一台“黑的”至长沙西站附近。2010年6月14日凌晨,3人在长沙岳麓区二环线与桐梓坡路交界的高架桥下以租乘一台黑色比亚迪(牌照为湘A2DB95)至火车站为名,将司机邓某骗至长沙市芙蓉区五一路与曙光路交界地的红绿灯处。3被告人各自持刀威胁邓某,抢得一台黑色比亚迪轿车、一台三星C5510U手机以及约100元现金。经鉴定,比亚迪轿车价值48925元,三星手机价值832元。

  案发后,被告人曹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被抢车辆已退还失主,双方达成赔偿协议,3被告人共同赔偿被害人损失428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3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庞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前又被发现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曹某、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减轻处罚。3被告人自愿认罪、主动退赃、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均可从轻处罚。

来源:韶山市新闻中心

作者:余拙 宋红

编辑:刘峻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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