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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争樟树邻里打架 惹上官司实属不该
2013-09-04 08:23:31 字号:

  韶山新闻网讯(余拙 沈蹦)  近日,市人民法院判决一起因一棵樟树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由被告周某赔偿原告熊某夫妇各项损失共计16385.8余元,并驳回原告熊某夫妇的其他诉讼请求。

  熊某夫妇与被告周某系邻居。今年2月4日,熊某夫妇和周某因两家自留土交界处的樟树归属问题发生争议,市公安局银田派出所出警做工作,双方口头达成一致意见:暂时不砍树,第二天由村干部协调处理。但在同一天的16时许,双方再次因樟树归属问题发生口角,引起打斗。在打斗过程中,周某持锯子将熊某夫妇割伤。熊某夫妇随即送到医院进行治疗。2月15日,经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熊某夫妇均为轻微伤。6月21日,熊某的妻子经鉴定,所受损伤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原、被告因自留地界的一棵树的归属问题发生争议,没有冷静协商解决,引起打斗,双方在起因方面都有责任。在纠纷中,被告致伤两原告,被告应当承担主要责任(70%),原告在纠纷过程中引起矛盾激化亦有一定责任,原告应承担次要责任(30%)。最终,判决被告周某赔偿原告熊某夫妇各项损失共计16385.8余元,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

来源:韶山市新闻中心

作者:余拙 沈蹦

编辑:刘峻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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