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下载
非工伤死亡怎么赔 司法调解妥善处理
2013-06-05 15:15:34 字号:

  韶山新闻网讯(文丽 刘理为) 韶山市杨林乡村民李德(化名)夫妇于今年4月份到湘潭县石潭镇莳竹塘村某玻璃厂务工。5月31日晚12点,李德突感身体不适,下班后到厂内宿舍休息至凌晨3点左右时,其妻子发现身边的丈夫发出异常的声音,赶紧起来查看,发现丈夫已经奄奄一息,当120医务人员赶到现场时,李德已经死亡。

  6月1日,韶山市司法局杨林司法所工作人员会同死者家属及所在村支部书记、村主任赶到现场,协同当地司法所和村干部进行调处。当地公安机关到场侦查后,确认排除他杀。厂方提出,该事故不属于工伤范畴,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只愿出2万元人道主义救济金。死者家属出于对逝者的感情也不同意做法医鉴定,认同了属于非工伤死亡的事实。但家属认为,李德是该玻璃厂聘用人员,企业应该为员工保障人身安全,且死于该厂内,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要求赔偿40万元。双方意见分歧太大,调解工作无法进行。

  6月2日,杨林乡司法所按照《劳动法》规定提出,厂方的责任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厂方在一个月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理应发放双倍的工资;二是没有在合同中规定相应的劳动时间和劳动卫生保障,留下了安全隐患;三是玻璃制造属于职业病防治要求的一种,且该死亡员工从事玻璃定型工种,工作温度在40摄氏度以上,可能引发中暑死亡,则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职业病。而厂方没有采取相应安全有效的防范措施,家属虽然放弃鉴定该死亡事故是否因属于工伤范畴的职业病引发,并不代表企业没有相应责任。

  这些规定但都改变不了定性为非工死亡的事实,又找不到具体赔偿操作的依据。经过面对面、背对背地4轮调解,两地工作人员做工作,厂方仍只愿意出2.8万元。杨林司法所工作人员继续耐心地做死者家属方思想工作,进一步稳定情绪,承诺帮其依法维护合理诉求,告知不能采取过激行为,否则后果自负,且事情一定会得到合理的解决。同时,劝告家属期望值不能太大,毕竟不是属于工伤,暂无可适用的法律,厂方只能承担相应责任。于是家属代表提出包括死者的安葬费和供养亲属的抚恤金降为12万元的要求。

  双方乡镇领导和司法工作人员商讨认为,鉴于同情弱者,关爱弱势群体的原则,再次向厂方提出了应当肩负起企业责任,理应提高赔偿标准的观点,但难于找到企业信服的依据。6月2日下午,杨林乡司法所通过多方咨询终于找到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总工会联合发布的关于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的文件。

  6月3日,经过当地劳动部门认定,参照此文件制定了调解方案,死者家属代表和厂方负责人最终于下午6点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厂方赔偿死者家属安葬费、直属供养抚恤金、5月份双倍工资等共计9.8万元。

来源:韶山市新闻中心

作者:文丽 刘理为

编辑:刘峻辰

点击查看全文

回首页
返 回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