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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银元行骗得逞 触犯刑律悔恨已晚
2013-04-28 09:05:48 字号:

  韶山新闻网讯(小拙 宋红)  4月27日,市人民法院对湘潭籍的被告人邓某利用假银元行骗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邓某伙同李某、丁某(两人均在逃)乘坐由被告人驾驶的汽车窜至我市清溪镇,邓某扮作出售银元的男子,丁某扮作收购银元的男子,李某扮作介绍受害人买卖银元的男子,以“可以低价收购,高价出售银元,赚取差价”的方式诱骗受害人庞某上当,从庞某处骗得人民币现金20000元。今年1月8日9时许,邓某又伙同李某和王某(在逃)驾驶汽车窜至我市清溪镇,采用上述同样手段,从贺某处骗得人民币现金1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邓某亲属分别退赔受害人庞某7500元、贺某3500元。

  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犯罪以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家属自愿代被告人积极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视为被告人主动退赔,市人民法院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韶山市新闻中心

作者:小拙 宋红

编辑:刘峻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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