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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身陷连环转租案 转租人被判赔偿损失
2013-03-21 09:51:58 字号:

  韶山新闻网讯(小拙 肖琳) 韶山村村民韩某将自家靠马路的房屋门面出租,本想轻松赚点租金却不想遭遇了租客转租,导致合同到期后韩某想将门面转租给他人都不能。近日,市人民法院判决了这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房东欲收门面遭拒而起诉

  原告韩某诉称,与被告谭某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约定门面承包相关事项以及期限。原告在5年租赁期限届满时要求收回门面,但遭谭某拒绝。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谭某立即返还承租的门面,并承担相关费用以及逾期返还门面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谭某答辩称,自己在与原告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后,经原告同意,又将门面转租给了吴某,现在是吴某不交出门面。

  吴某辩称,原告韩某所诉属实,没有按时返还门面是因投入了一定资金进行店面装修,有意继续按原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租赁。

  出租门面遭遇连环转租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原告韩某与被告谭某达成门面承包经营意向后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5年。后谭某将承包的门面转租给吴某进行经营,再次签订了《租赁合同》。韩某在与被告谭某的租赁合同到期后,现又与案外第三人余某签订承包经营合同。韩某与被告谭某的合同期限届满后,因无法达成续租协议,韩某多次催促被告吴某返还门面,均未果,以致韩某不能依约定向案外第三人余某交付门面。

  法官明理释法

  原告韩某与被告谭某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成立并生效,被告谭某与被告吴某签订的转租合同,经原告同意,成立并生效。合同期满后,被告吴某未按约定返还门面,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告可请求被告谭某承担违约责任,返还门面;也可根据返还原物请求权,请求被告吴某返还门面。韩某选择返还原物请求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院对此予以确认。被告谭某未实际占有门面,不具有直接返还门面的义务。租赁期限届满后,被告吴某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返还门面,继续占有门面进行经营,属于无权占有,原告韩某作为该门面所有权人请求被告吴某返还租赁的门面,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吴某明知合同将如期期满,且原告曾于装修期间提示被告吴某合同即将到期,因此,装修造成的损失被告吴某应自行承担,以此拒绝返还门面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信;原告请求被告吴某支付合同期满至实际交付日止的门面占有使用费,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吴某认为原告请求的数额过高,法院认为,被告吴某与被告谭某签订的转租合同,约定年租金,原告并未对转租提出异议,因此,门面占有使用费按约定租金的日金计算较为合理;被告吴某未按时返还门面导致原告对案外第三人余某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被告吴某承担逾期交付门面造成的损失,法院予以支持。

      综合案情,法院判决被告吴某于判决生效后次日返还所租赁的门面,并支付原告合同期满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日标准计算门面占有使用费,以及实际所耗水电费以及赔偿原告因逾期返还门面所造成的损失。

来源:韶山市新闻中心

作者:小拙 肖琳

编辑:刘峻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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