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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悔婚 为彩礼闹上法院
2013-03-20 08:41:47 字号:

  韶山新闻网讯(小余 肖琳)  男女双方因感情不合而分离原本正常,但因礼金退还问题闹上法院却很少见。近日,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女方退还男方彩礼。

  2011年9月,34岁的毛某经人介绍与邻村女子张某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2年正月开始男方便按农村习俗分几次向女方支付彩礼礼金。2012年7月,女方提出终止恋爱关系,男方要求返还礼金遭女方拒绝,经双方镇村两级多次调解均无果。男方毛某一纸诉状将女方张某及其父母起诉至市人民法院,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等款项共计6万元。

  被告张某应诉答辩称,只收了3万元彩礼,因原告在外有其他的女朋友且被男方打骂,所以才要求分手。

  法院经审理认为,男方请求返还按习俗给付的彩礼,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应予支持。2012年正月,男方给付女方的两次款项以及亲属红包的行为,是男女双方自愿建立感情基础的一种赠与行为,不属于返还彩礼的范围。鉴于原告毛某与被告张某已共同生活一段时间,上述两次给付款项可不予返还。男方诉称恋爱期间多次给付女方财物合计1万余元,女方予以否认,法院认为该笔款项及相关财务系男方与女方自愿赠予行为,系赠予财产,可不予返还。男方给付的6万元彩礼女方一家对该笔数额有异议,认为实际数额应为3万元,结合证人证言,法院认定实际给付彩礼数额为4万元,该笔款项是双方基于建立婚姻关系而发生的财产给付,现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恋爱关系已经终止,鉴于双方同居时间较短,应返还数额为4万元。

  市人民法院最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彩礼4万元。

来源:韶山市新闻中心

作者:小余 肖琳

编辑:刘峻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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