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山新闻网讯 (小余 胡康松) 近日,韶山市人民法院和解执行了一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并根据被执行人积极认错的行为免除了其一万元罚款。
申请执行人刘某因交通事故在韶山市人民法院胜诉,胜诉后,于2012年7月18日申请执行。当日,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彭某和负连带责任的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对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8月27日上午,申请执行人刘某和被执行人彭某来到韶山市人民法院,刘某向法院出示了案件执行完毕的条据。当法院向彭某要求执行罚款时,彭某表示不接受,法官耐心做工作。当日下午,彭某公司的董事长专程从湘潭赶到韶山,连同公司办公室人员一道,向法院表示认识错误,今后一定主动配合。法官根据其态度,从教育为主、和谐执行的角度出发,经合议请示,免除了这一万元罚款,取得了双方当事人都认可的执行效果。
来源:韶山市新闻中心
作者:小余 胡康松
编辑:刘峻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