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山新闻网讯 (宋红 小鱼) 近日,韶山市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湘潭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三大队原大队长张新强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受贿犯罪所得赃款7.4万元、非法所得50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月至2010年9月期间,被告人张新强利用担任湘潭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三大队大队长的职务便利,为湘潭市庞龙公司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该公司董事长欧建、总经理李曙光代表公司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7.4万元。该款被被告人张新强全部用于个人消费及家庭开支。起诉书指控其索贿50万元因证据不足,该院未予认定。
2011年8月18日,中共湘潭市纪委将张新强涉嫌犯罪案移送湘潭市人民检察院办理。湘潭市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8月19日决定立案侦查,并于同日对张新强刑事拘留。湘潭市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1月9日指定由韶山市人民检察院办理。2月24日,韶山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将该案向韶山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发后,被告人张新强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有悔罪表现,部分退赃。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张新强不服,提起上诉,现正在二审中。
来源:韶山市新闻中心
作者:宋红 小鱼
编辑:刘峻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