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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分配起纠纷 法院调解平事态
2012-03-15 20:43:50 字号:

  韶山新闻网讯(余拙 红土) 近日,市人民法院民事庭对一起一方反悔人民调解协议纠纷再度组织调解,经过法官们的不懈努力,此案得以成功化解。

  2009年5月13日,湘潭市交通汽车驾驶学校在韶山市韶峰路毛家坳成立韶山分公司,负责人为蒋某。原告庞某等七人自带车辆,作为该分公司教练,招收学员,双方约定营利按比例分配。2011年该驾校所在地征拆,得到了100万余元的拆迁补偿款,其中包含了7名教练的停业等损失,但驾校与教练之间因该笔拆迁补偿款分配发生争议。同年9月5日,韶山乡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蒋某代表公司,与7名教练达成了协议:由驾校一次性补偿7位教练停止、停产补偿款共计人民币29万元等条款,人均41428元,当事人均签名确议。事后,驾校迟迟不履行补偿义务,造成7名教练上访,后经有关部门引导通过诉讼途径解决。7名原告以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民调解协议纠纷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为依据,认定该协议合法有效,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韶山乡人民调解协议书,并承担本案受理费。

  主审法官经审理认为,该人民调解协议确定权利与义务关系明确,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争议的问题在协议中尚未涉及,属于另外的利益之争,即7名教练车的教练车牌号,新学员归属等,使问题变得复杂了。通过民事庭法官们30余次的调解,不遗余力地为双方当事人做工作,最终7案中有5案的原告与驾校达成和解而撤诉,另2案的原告与被告达成调解。至此,该系列案件圆满结案。

来源:韶山市新闻中心

作者:余拙 红土

编辑:刘峻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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