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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韶山市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审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9-12-26 00:00:00 字号:

韶办发〔200759

 

中共韶山市委办公室

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韶山市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

出国(境)审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市直及双管各单位: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保障公民出国(境)权利,维护党纪政纪,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湘办[2003]19号、省委组织部湘组[2005]91号和湘潭市委组织部潭市组通[2007]46号文件精神,现将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审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审批程序。国家工作人员申领因私事出国(境)证照和每次因私事出国(境),先由本人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国(境)外邀请信函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到市委组织部领取《湘潭市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审批表》,经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审批同意后,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报批。其中,在职的湘潭市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由市委主要负责人签字审批同意,并报湘潭市委领导签字审批同意后,由湘潭市委组织部办理审批手续。审批后,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出入境手续。

二、实行登记备案。各单位要按照湘办[200319号文件的要求,做好登记备案工作。登记备案人员的基本情况由其工作单位负责向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登记备案的责任单位要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如实填报《登记备案人员报送备案材料通知书》。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时,应当核实有关单位登记备案情况。属于登记备案范围的工作人员,如未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提交有关党组织对申请人因私出国(境)的审批意见,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办理。

三、集中保管证照。国家工作人员申领因私事出国(境)证照后,应及时向市委组织部报告。副科级以上干部因私事出国护照必须由市委组织部登记造册和集中保管,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护照由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登记造册和集中保管,不得由本人自行保管。因私事出国的登记备案人员,须在回国后10天内将所持因私事出国护照分别交由市委组织部或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领取出国护照后没有出国的,须在领取护照后10天内将所持因私事出国护照交由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

四、严明纪律责任。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并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建立相应的联系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各单位党组织应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要求进行审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要严格按审批程序办理因私事出国(境)证照,不得简化程序,变通办理。对在审批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失职渎职而发生问题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对国家利益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严惩。因私事出国(境)的国家工作人员要按要求如实填报有关情况,履行审批手续。对不按规定履行出国(境)审批手续、弄虚作假办理因私事出国(境)证照和不按规定将出国护照交由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的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本通知下发后,请各单位党组织抓紧对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证照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对未报告登记的,要组织补报和登记,出国护照未上交保管的要集中保管。各单位党组织于1125日前将本单位国家工作人员持因私事出国护照清理、登记和集中保管的情况书面报市委组织部。

附:湘潭市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审批表

 

 

                    中共韶山市委办公室

                    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1月13

来源:红星网韶山分站

作者:党建组

编辑:刘峻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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