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山新闻网讯(余拙 刘卫平) 无视房屋租赁合同的严肃性,合同期内要求加租金,没满足要求便停水停电并上锁,近日,市人民法院判决房主赔偿租户利益损失24000元。
租户何某与房主周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其门面经营饭店生意。合同约定了年租金、租赁期限及相关事项。何某向周某缴纳第二年租金时,周某提出涨价要求,遭到何某拒绝,遂将门面停水、停电以及上锁。双方发生争吵,何某只得将经营用的设备搬出饭店。经镇司法所多次调解、协商,均未解决。市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租赁合同,房主周某赔偿何某逾期利益损失24000元。
市人民法院法官表示,随着房价的不断攀升,该院受理了多起因出租人于承租期内要求涨价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因承租人处于弱势地位,出租人认为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可以无视合同的约定,无理要求涨价,否则就收回房屋的使用权。该类案件因双方关系恶化,调撤难度较大,给法院审判工作带来新的挑战。诚信是为人处事的基本准则,合同签订后,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来源:韶山市新闻中心
作者:余拙 刘卫平
编辑:刘峻辰